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廳(委、局)民營科技工作主管部門及民營科技促進會(協會、聯合會)、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民營科技園、工業園、大學科技園、特色產業基地、各有關單位、各常務理事、理事、會員:
經科學技術部和國家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批準設立,由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評審頒發的民營科技發展貢獻獎,2012年的申報和評審工作即將開始。為了認真做好2012年的民營科技發展貢獻獎的申報和評審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于獎勵對象
2012年《民營科技發展貢獻獎》的獎勵對象是:民營科技企業、民營科技企業家、民營科技人員和政府有關部門公務員和其它管理服務機構的管理者。其中,民營科技企業的定義是:除國有企業(含混合制國有控股企業)、在華的外資企業(含外資控股的中外合資企業)和港資、臺資企業之外的,以民間投資為主、以市場為導向、以研發新技術和生產具有較高科技含量產品為特征的企業。
二、關于評審的標準
針對不同的獎勵對象,均有不同的評審標準(詳見附件)。
三、關于增設民營科技發展貢獻獎民營科技特等獎
2012年《民營科技發展貢獻獎》新設子獎項:民營科技發展貢獻獎民營科技特等獎。該子獎項的獎勵對象是在榮獲2012年民營科技發展貢獻獎的民營科技企業中優中選優,評選出擁有新的重大技術創新成果的企業,授予《民營科技發展貢獻獎民營科技特等獎》。
四、關于申報評審的程序
1、單位(企業)可自愿申報,并經當地科技局民營科技主管部門或民營科技促進會(協會、聯合會)、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民營科技園等各類科技產業園審核,個人則由本人所在單位(企業)推薦,報上述機構審核。經審核后的單位(企業)和個人的申報材料應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科技廳(委、局)民營科技主管部門或民營科技促進會(協會、聯合會)匯總和組織初評蓋章后,報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評審委員會。
2、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3、評審委員會由科技部和有關部委的司(局)領導、國家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的負責人和國家有關科研機構的專家,以及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的主要領導組成。
4、對榮獲《民營科技發展貢獻獎》的單位(企業)和個人,在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年會上頒發證書和獎牌、獎杯,并在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網站、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網站上公示。在公示期限內,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評審委員會將和初評單位一起收集社會各界的反饋意見,對有爭議的單位(企業)和個人,在調查的基礎上,由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領導重新審核評定。爭議材料必須以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否則爭議材料無效。對上報虛假材料的單位(企業)和個人,一經查實,取消其獲獎資格,并限其三年內不能再次申報。
五、截止時間
上報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的截止時間為2012年8月15日。以申報文字材料寄出郵戳為準,逾期不再受理。
六、名額分配
民營科技企業:原則上分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各5-7個名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在上報的5-7個名額中,只可推出一家企業參與《民營科技發展貢獻獎民營科技特等獎》的評選。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評審委員會將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推薦的基礎上優中選優,最終榮獲《民營科技發展貢獻獎特等獎》的企業總數將不會超過5家。
民營科技企業家:原則上分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各3-5名。
民營科技工作者:原則上分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2-3個名額。
管理工作者:原則上分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2-3個名額。
七、有關事項
1、單位(企業)和個人在申報過程中,要采取實事求是的態度,對上報的材料應力求數據準確、事跡完整。所報業績應以2011年度狀況為主。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科技廳(委、局)民營科技主管部門或民營科技促進會(協會、聯合會)對申報的單位(企業)和個人按申報程序及時做好初評工作,按時提交申報材料,申報表格通過傳真提前傳送,原件和有關材料需一式三份(附光盤),用特快專遞寄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3、申報單位(企業)和個人只限本會會員,非會員單位(企業)和個人需辦理入會手續后方可參評。
4、申報評選中,應嚴格防止發生亂收費現象。一經發現此類現象,申報者請速與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聯系。
八、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聯系辦法
地 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路54號2143信箱
郵 編: 100045 傳 真:(010)68598033
電 話:(010)68573743 68598255 68598048
聯系人:王勵生 張若玫 常 鴻
網 站:www.china-mykjqy.com(可在此下載本文件和申請表)
E--mail:cansorg@sina.com
附 件: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民營科技發展貢獻獎評選標準
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